【臺北市】
★因九二一大地震損壞嚴重之建築物,經勘估為「危險」,但得以補強者,所有人後續應如合處置?
此類建築物應由所有人委託專業技師公會製作鑑定報告書建議補強方式並擬具補強計畫,依據補強計畫施工完成,再經原鑑定公會鑑定符合安全需求,並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上開補強應於本府主管建築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又所有權人如不願意以補強方式辦理,得比「危險」且無法補強者之方式,免申請拆除執照,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後,以書面向都市發展局報備,其拆除後之重建,亦得以原建蔽率、原容積率申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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