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2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終止地上權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請求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2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終止地上權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7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
一人狂掃11戶和平大苑
2021-11-11 00:25:14經濟日報 記者朱曼寧/台北報導
台北市豪宅「和平大苑」自2019年來,有新加坡八家投資公司斥資41億元買下11戶。(本報系資料庫)
據實價登錄顯示,2019年有八家來自新加坡的投資公司,斥資41億元,買下台北市和平東路豪宅「和平大苑」其中的11戶。
☆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再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再字第31號 再審
繼承人超過兩位 這樣做最省遺產稅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1.09.22
財政部指出,若親屬過世且繼承人為兩位以上,若要節省遺產稅,全數繼承人應選擇繼承並運用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指出,若親屬過世且繼承人為兩位以上,若要節省遺產稅,全數繼承人應選擇繼承並運用協議分割遺產方式,才能適用所有繼承人的遺產扣除額以節稅。
※請求拆屋還地等
游資四處竄 全台搬錢掃樓不手軟
2021/11/05 14:37
7月,設籍在台南市的凌姓自然人砸近3.36億元掃進台中市公益路上、屋齡31年、地上7層、地下2層的老舊商辦大樓(白色棟),基地面積近161坪、建坪逾1018坪(包括10個車位),每坪實價約33萬元。(翻攝自Google地圖)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低利、資金潮、又有通貨膨脹預期心理,造成游資在全台掃樓買房不手軟,根據內政部實價網最新揭露,近年出現不少億元掃樓潮,甚至連老樓都成為入手標的,6、7月台中市接連出現兩個買家砸過億元掃逾30年舊樓。
打破地段迷思 北市豪宅 遍地開花
2021-11-04 19:45:43聯合報 記者張瑞傑/專題報導
北市豪宅分散各區、個案表現趨勢明顯,近2年以來陸續出現標榜「精裝修」的輕豪宅。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北市豪宅市場明顯顛覆過去慣性,豪宅市場遍地開花,坪數設定一改高大上風格,建商採取重環境、好合併的70至90坪設定,且對豪宅地段迷思逐漸降低,取消「毛胚交屋」、改採精緻裝修到位,專家分析,這樣的趨勢與少子化、資產風險分散與居住習慣有一定關係。
※您好:我看中一間房屋可否請您幫我議價!
來電客:請問您是高仕陳總經理嗎?
陳總:我是.您好!
來電客:我是朋友介紹,說您房地產很專業、買賣經驗非常豐富,我看中一間房子想要買!想請您幫我議價!
陳總:房屋是透過仲介還是自己找的?
※勿讓持分產權留給下一代煩惱!您的煩惱●我的專業!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專業成交!
1.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大小持分建地成交經驗豐富!
2.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持分房屋產權成交經驗最豐富!
3.山坡地、畸零地、區分建物所有產權不完整、公設地、歡迎洽詢!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有關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之公私有土地價差應否課徵贈與稅疑義乙案。 說明:二、按「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所明定,旨在防止財產所有人變相以非贈與之型態移轉財產規避贈與稅之課徵。本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申請交換,根據交換辦法第13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辦法第16條第4款)規定,申請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低於交換標的者,由執行機關駁回其申請,故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大於或等於欲取得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始符合交換條件,從而該等因土地交換所生之差額,尚難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有藉此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應不適用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財政部94/07/01台財稅字第094045476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