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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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70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文化資產保存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判字第70號
主類別 | 區域計畫類 |
---|---|
次類別 | 開發許可 |
子類別 | 管制規則 |
函令日期文號 | 內授營綜字第1040412466號 |
函令公布日期 | 104/4/24 |
解釋函令要旨 | 有關非都市土地取得開發許可案件於完成異動登記後,其土地經移轉至他人,其後續變更開發計畫等事宜須否由原申請人辦理疑義一案 |
解釋函令內容 |
一、復貴府104年4月8日新北府城規字第1040553914號函。二、有關首揭函說明二所詢事項,經查本部前以103年11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139號函釋有案(副本諒達)即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所賦予該土地之權利或義務處分係屬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於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得移轉由繼受人承受。爰此,依上開函釋及本部100年11月7日內授營綜字第1000809607號函送「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續開發管理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案由四結論,取得開發許可後土地經移轉予他人,其變更開發計畫之申請並無須經原申請人同意,並得於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時併同變更申請人。 |
更新日期 | 2019-01-29 |
點閱數 | 26 |
附件下載 |
☆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7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 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僅分割方法採行變價分割時,因於該判決確定時,不當然發生共有物變賣之效果,共有物之所有權主體尚未發生變動,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應延至變賣完成時消滅而已。而分管契約既經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而消滅,共有物之用益及管理回復原來之關係,除非經共有人協議或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為決定,共有人不得任意占有使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稅目 | 營業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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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一O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1條(課稅範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8/08/26台財稅字第10800548900號令、財政部110/09/07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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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
【最高法院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院長提議:
甲與乙共有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惟甲、 乙二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甲乃訴請法院分割, 法院在該分割共有物之訴中, 其分割方法是否可併用原物分割及價金分配兩者, 抑僅可選擇原物分割或僅價金分配兩者之一?有甲、乙二說:
甲說: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者,則主張優先承購之共有人亦應就共有物全部按同一價格為承購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222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12%
稅目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一O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
法條 | 第8條(營利事業扣除額之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12%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業經行政院101年9月27日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訂定為12%,並自102年度生效。(財政部101/10/02台財稅字第1010067071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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