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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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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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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70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文化資產保存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判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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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類別 區域計畫類
次類別 開發許可
子類別 管制規則
函令日期文號 內授營綜字第1040412466號
函令公布日期 104/4/24
解釋函令要旨 有關非都市土地取得開發許可案件於完成異動登記後,其土地經移轉至他人,其後續變更開發計畫等事宜須否由原申請人辦理疑義一案
解釋函令內容
一、復貴府104年4月8日新北府城規字第1040553914號函。二、有關首揭函說明二所詢事項,經查本部前以103年11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139號函釋有案(副本諒達)即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所賦予該土地之權利或義務處分係屬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於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得移轉由繼受人承受。爰此,依上開函釋及本部100年11月7日內授營綜字第1000809607號函送「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續開發管理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案由四結論,取得開發許可後土地經移轉予他人其變更開發計畫之申請並無須經原申請人同意,並得於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時併同變更申請人。
更新日期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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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7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要旨: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 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僅分割方法採行變價分割時,因於該判決確定時,不當然發生共有物變賣之效果,共有物之所有權主體尚未發生變動,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應延至變賣完成時消滅而已。而分管契約既經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而消滅,共有物之用益及管理回復原來之關係,除非經共有人協議或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為決定,共有人不得任意占有使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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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1條(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8/08/26台財稅字第10800548900號令、財政部110/09/07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

#企業置產-高仕不動產

#中古屋#透天厝#工業地#店面#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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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7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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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

【最高法院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院長提議:

甲與乙共有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惟甲、 乙二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甲乃訴請法院分割, 法院在該分割共有物之訴中, 其分割方法是否可併用原物分割價金分配兩者, 抑僅可選擇原物分割或僅價金分配兩者之一?有甲、乙二說:

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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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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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者,則主張優先承購之共有人亦應就共有物全部按同一價格為承購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222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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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12%

 
稅目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法條 第8條(營利事業扣除額之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12%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業經行政院101年9月27日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訂定為12%,並自102年度生效。(財政部101/10/02台財稅字第101006707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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