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兒農地卻「做錯這步」遭國稅局追繳325萬


※本文觀點:

贈與農地→受贈對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計算方式:不計入贈與總額→列管期間:5年→證明文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法令依據:1.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不計入贈與總額農地、不計入遺產總額農地,列管期間為5年,5年內出售,都會被追繳贈與稅或是遺產稅!不可不慎!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贈與稅之計算)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受贈對象:配偶、直系血親→計算方式:計入贈與總額後,同額列為扣除額→列管期間:無→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可免徵贈與稅,但若是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藉以避稅,若經國稅局查獲,除須補徵稅款外,還得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不可不慎!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用地)


 

贈兒農地卻「做錯這步」遭國稅局追繳325萬(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03/26 11:44文/記者朱語蕎

農地受贈人應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移轉他人,國稅局會依法追繳贈與稅。(資料照)

農地受贈人應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移轉他人,國稅局會依法追繳贈與稅。(資料照)

贈與農業用地,在符合兩項條件下,可享有免徵贈與稅優惠,但若要轉賣農地,要注意持有期限規定,以免遭國稅局追繳稅金。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須符合二項要件,

第一,受贈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

第二,贈與之農地作農業使用,並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

另外要注意的是,受贈人應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之限制,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移轉他人,國稅局會依法追繳贈與稅;但若是因為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者,則不受限制,免予補徵應納稅款。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1年2月間贈與兒子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公告土地現值3,220萬元,並檢附該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供核,經該局核定免徵贈與稅。

但乙君於2025年1月將該農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對甲君追繳贈與稅325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贈與總額3,2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國稅局呼籲,贈與他人農地,應留意受贈對象及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符合上開要件方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仍應於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才不會被追繳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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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土地(示意圖)(1)

免稅農地(示意圖)

贈與農地(示意圖)

民法第1138條(寫意圖)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

農地農用證明書(示意圖)

列管5年 農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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