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鑽漏洞!他贈公設保留地想「避稅」 反被加徵15%滯納金
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要件大不同!
政府為友善都市環境,提高整體社會生活品質,在需地機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前,給予所有權人租稅優惠,及鼓勵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有關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皆訂有免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課贈與稅,其受贈對象與免稅計算方式是不一樣的,彙整相關規定如下:
土 地 別 | 農 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法令依據 | 1.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
受贈對象 |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
配偶 直系血親 |
計算方式 | 不計入贈與總額 | 計入贈與總額後,同額列為扣除額 |
列管期間 | 5年 | 無 |
證明文件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欲將名下擁有的A農用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及B道路用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贈與妹妹乙君,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免課贈與稅;經審查A農用土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1,500萬元,免課贈與稅;但B道路用地因受贈對象為妹妹,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無免課贈與稅之適用,故核定應繳納贈與稅75.6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應留意受贈對象是否符合免徵贈與稅條件,且受贈取得農用土地,應自受贈日起列管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這類贈與稅申報案件可適用贈與稅跨局申辦服務。如仍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柳秀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黃佳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8
別鑽漏洞!他贈公設保留地想「避稅」 反被加徵15%滯納金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03/19 21:48文/記者朱語蕎
贈與配偶直系親屬公設保留地可免贈與稅,但若是為了避稅,則需補繳並追加滯納金。(資料照)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可免徵贈與稅,但若是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藉以避稅,若經國稅局查獲,除須補徵稅款外,還得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表示,民眾徐先生於去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孫子,國稅局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但孫子在受贈次月馬上將該筆土地以買賣移轉給建商,實價登錄價款2000多萬元。
經國稅局查徐先生在立約贈與孫子土地同時,也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當孫子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就將土地移轉予建商並收取價款,乃認定徐先生是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使孫子實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000餘萬元,國稅局依經濟實質認定徐先生贈與標的為該價款,補徵贈與稅,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藉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納稅人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贈與稅,以免被認定有租稅規避情事,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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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觀點:
本來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直系血親計入贈與總額後可列為扣除額,問題點就出在贈與公設地的同時也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才會被國稅局認定以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售地所得款2000餘萬元)藉以避稅,一般實質課稅原則較常發生案例以保險居多,躉繳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密集投保、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事涉其保險金給付得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併入遺產課稅。
遺贈稅法第 16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不動產節稅規劃安排須謹慎為之,公設地贈與之後過一陣子再賣也不會被冠上『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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