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公同共有人之一,可以出售他公同共有持分?
(1)公同共有土地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得處分共有物之一部
按「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故公同共有人處分其公同共有物之一部,如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尚非法不許,應無須先行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
(2) 部分公同共有人不得處分
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部分公同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
本案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部分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宜先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後,再依民法第八一九條規定辦理持分移轉登記。
(內政部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五○○四一二八一號)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不同.公同共有產權持有為潛在應繼分.分別共有則為應有權利範圍!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畸零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