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
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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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20條(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納稅義務人就與他人分別共有之多筆農地,已與他共有人訂立分管契約,且分管部分之面積,與其就各該筆農地之持分面積合計數相當,則其將持有之全部農業用地贈與子女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8條)規定免徵贈與稅。 說明:二、為防杜部分仍作農業使用,部分未作農業使用之分別共有農地之共有人,於繼承或轉讓時,利用不同之分管契約重複主張其分管部分為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以規避稅負,對於其提示之分管契約應予追蹤列管。(財政部84/08/23台財稅第84164337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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