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稅目 | 土地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3條(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本案土地於拍賣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負擔之地價稅,自得向該項土地承買人課徵,並變更納稅人名義。(財政部49/08/02台財稅發第05701號令) |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強制執行法第98條
1.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2.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3.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投資-高仕不動產
#商用不動產#透天厝#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