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第 25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7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5698號函

要旨

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內容

一、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防止共有人應有部分出售予外人,故賦予他共有人對於該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購權,以減少共有人數,及便於共有土地之使用與管理,故除其他法律之優先購買權有優先適用或另有限制之情形外,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是以,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二、次查公私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倘依公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讓售公有持分土地者,係屬共有人間互為應有部分之買賣,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時,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情形有別,併予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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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45條第1項
國私共有土地(示意圖)
優先承買權(示意圖)

購(畸零地)示意圖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示意圖)

土地鄰接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示意圖)

土地法34條之1第4-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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