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08.20台財稅字第10704534300號令

摘要:

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說明: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後段規定,非屬同條第1項所定房屋之範圍;個人交易該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所得稅。


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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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農業設施(示意圖)

財產交易所得(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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