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5條(視同贈與)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有關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之公私有土地價差應否課徵贈與稅疑義乙案。

說明:二、按「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所明定,旨在防止財產所有人變相以非贈與之型態移轉財產規避贈與稅之課徵。本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申請交換,根據交換辦法第13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辦法第16條第4款)規定,申請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低於交換標的者,由執行機關駁回其申請,故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大於或等於欲取得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始符合交換條件,從而該等因土地交換所生之差額,尚難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有藉此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應不適用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財政部94/07/01台財稅字第09404547600號函)。


#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公設地#山坡地#市區建地#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土地交換(示意圖)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函釋(示意圖)

公共設施保留地(示意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以贈與論)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