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自益信託 有條件享優稅
2018-09-17 00:36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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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表示,民眾持有房屋如已經辦理自益信託,但實際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者,仍可申請按自住1.2%核課房屋稅。
經濟日報提供
信託種類繁多,許多名下有多棟房地產的民眾,常會選擇辦理房屋自益信託,也就是受益人就是信託委託人本人。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如果房屋所有權辦理自益信託,即便契約上暫時把所有權登記移轉給受託人,不在自己名下,但因為受益人是本人,沒有投資移轉獲利等問題。
因此,如果該房屋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也就是仍實際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房屋並未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等要件,房屋稅仍可申請按自住1.2%核課房屋稅,以達到節稅效果。
除名下多房的富人之外,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像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房屋,如符合所規定自住要件者,也可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以維護本身的租稅權益。
本文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37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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