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若未設管理人,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公同共有土地若設有管理人時,則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但若未設管理人時,就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亦即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該局指出,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的地價稅繳款書,得僅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之一人送達,並另寄發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逹人及繳納期間予全體公同共有人。

公同共有人若想要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就准按各公同共有人依約定的比例分單繳納;如僅由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規定的法律或契約定有可分的權利義務關係範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但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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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8-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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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示意圖)

地價稅(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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