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兩年贈與要課稅 不可列剩餘財產分配
時間:2018/09/05 06:26
財政部外觀。資料照
許多人為節省遺產稅,而趕在重病時將不動產或現金移轉到配偶名下,但財政部指出,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除了需課徵遺產稅外,也不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贈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可免納贈與稅,但若該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其贈與的財產,必須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官員指出,如果夫妻死亡的一方剩餘財產較多,配偶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最多可請求到死亡配偶一半的財產,也就是遺產稅可以直接少一半,較省稅。
不過,被繼承人如果是在死亡前2年內將現金贈與配偶,除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在計算現存配偶財產時,也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官員舉例,假設夫妻小明、小美的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所取得,且都沒有負債,小美在死亡時留有財產4000萬元,其丈夫小明在小美死亡時,持有財產2200萬元,其中200萬是小美在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
因此,在計算小美的遺產總額時,應要將所贈與的200萬加進去,共為4200萬元,但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金額只有4000萬元。
小明則因200萬元是無償取得,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因此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金額即為2000萬元,所以小明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金額為(4000萬-2000萬)÷2,等於1000萬元。(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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