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移為他用,犧牲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
有關臺中市盧市長表示希望取消容積移轉代金(以下簡稱容移代金)專款專用限制,改投入其他公共建設。營建署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其立法目的是為協助政府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問題,也同時可以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不能隨意改為他用。
容移代金應專用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如開放用於公共建設工程費用,將嚴重所有權人等待政府現金補償權益,也無助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
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授權訂定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規定,已明定代金用途應專款專用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為開闢公共設施,該土地補償費與公共建設工程費用係二種不同費用,容移代金應專款專用於土地補償費,如開放容移代金可用於公共建設工程費用,將影響土地補償費用之運用,無助於解決政府因財源短缺致長期未能取得保留地問題,政策美意將大打折扣,也容易遭致政府只想賣容積卻不解決公設地問題的批評。市政府應同步積極編列開闢工程所需預算經費,協調議會審查通過,以利公共建設推動。
容移代金限取得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係為維護地區發展公平性,並避免降低都市公共環境服務水準
另外,前開辦法也規定,同一主要計畫區無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供取得者,不得再申請折繳代金,係為確保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所收取之代金應用於取得同一主要計畫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平性,亦能適度控管同一主要計畫地區之都市發展總量,避免因增加容積產生降低都市公共環境服務水準之情形。
營建署籲請中市府更應加速辦理公設保留地專案通檢,維護地主權益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本部於103年核定補助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臺中市自108年11月至109年4月陸續報請本部核定之原臺中市、豐原、后里、烏日、大肚、王田交流道、潭子、大雅、神岡、豐原交流道、東勢、新社、石岡水壩、大甲、外埔、台中港等案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至109年12月16日止就各計畫案已分別召開20次會議,因各該專案通盤檢討要求應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要求臺中市政府提供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目前仍由市府都發局及地政局共同研議可行性評估報告作業中,惟迄今將近3年市府尚未依照專案小組意見函送補充資料。因此,營建署籲請市府應儘速補充資料後,將逕提委員會審議或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以妥適解決臺中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並保障民眾權益。
單位主管:廖耀東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14
發稿單位:都市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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