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104條優先購買權【院解字第3763號】

【解釋字號】院解字第3763號

【解釋日期】36.12.24   

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至一百零五條均就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當事人間關係而為規定,其中第一百零四條係於此種當事人間規定,承租人出租人基地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於承租人之房屋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若租用房屋及基地之承租人於出租人之基地或房屋出賣時,自不得援用同條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

【相關法規】土地法104107

司法院解釋彙編第5冊32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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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示意圖)

土地法104條
土地法104條(1)

優先承買權(示意圖)

土地法107條(10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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