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或公寓的"基地"和"房子"分開賣時,多位優先承買權人,誰最有權優先購買?!
一、數人區分一建築物獨立隔間的區分所有建築物,"基地"和" 建築物"分開賣時,依標的物優先順序不同,可以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基地”與建物分離出賣時: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購買權>普通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二)”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基地分離出賣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優先購買權<普通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二、同等級的優先承買權人怎麼決定?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94條第1項規定,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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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土地法第34條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參考資料:法務部 法律字第 09990396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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