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事件】重點不在加重刑責,檢察官要用殺人罪起訴!

 

圖片取自新唐人

根據新聞報導,近期虐童事件頻頻躍上新聞版面,兒福聯盟呼籲立法院應該儘速修改刑法,加重虐童的刑責;司法判決應該優先考量兒童人權;建立新生兒關懷支持機制。兒福聯盟認為,目前刑責即便家中後仍然過低,不符合社會期待,立法院應該要修法調高。兒福聯盟也指出,司法對於「凌虐」、「故意致死」等等的見解,和社會大眾的想法有落差,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進而尋求私刑正義。

其實已經有修法草案出來了!

每次一有虐童事件,便會引發社會大眾不小的迴響。許多人也一在呼籲政府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並且要求積極修法加重虐童、虐待兒童致死等罪的刑責。

其實,政府也不是都沒有在做事。

根據行政院的資料,行政院已於2018年7月完成刑法修法草案,其中也修改了法第286條,除了第1項追加了6個月的刑度下限外,也增訂了第3、4項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行為,且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而在2018年底,立法院也有委員提出數個版本,提案內容、罪責都差不多。但到目前為止,多數的草案都只完成一讀,並未正式三讀通過。

檢察官應該視情況勇於用殺人罪起訴被告

但是,虐童致死真的只能用現在就有的傷害致死罪、重傷害致死罪、或還沒有修法通過的虐童致死罪來處罰嗎?事實上,用殺人罪來處罰也是有可能的,檢察官也應該視情況,考慮用殺人罪起訴,法官也一樣,應視情況判決論以殺人罪。

為什麼可以用殺人罪處罰呢?

首先,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可以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這邊的「人」,指的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只要一出生就算是人。因此殺害小孩也必須以殺人罪處罰。

其次,刑法的故意的類型,除了直接故意以外,還有所謂的「未必故意」指的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行為時已經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個犯罪結果,而這個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的話,就可以說他有「未必故意」。

綜合上面的說法,大家都知道小嬰兒、幼童的身體結構尚未發育完全,毆打嬰兒嚴重的話可能會導致嬰兒死亡,因此在某些虐待行為中,虐待小嬰兒、幼童的行為人,在虐待他們的當時,應該已經可以預見到會有可能造成小嬰兒、幼童死亡的結果。然而,雖然他們已經知道有可能發生這樣的結果,卻還是執意虐待,無視這樣的狀況發生的可能性,可以想見就算出現了死亡結果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結論上來說,由於行為人已經可以預見嬰兒、幼童死亡的可能性,而這樣的結果又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因此可以說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未必故意」。

近期,人們對於法院、檢察官常以傷害致死罪、重傷害致死等罪處罰虐童案被告的見解不服,也因此對司法產生不信任,並希望能加重刑罰。但是加重刑罰是不是一定會達到效果,也是許多人懷疑的問題。但當然還是要依照各個案件的情況而區分不同的責任,而非一率以殺人罪起訴,例如拉去撞牆跟打屁股就要做不同的處理。

虐童案最佳的避免方法,是要建立起完善的通報網路、救助資源等等,但這些所花費的時間都太多,緩不濟急。因此在這之前,或許可以考慮從司法機關改變見解做起,以顯現政府對於遏止家庭暴力、保護兒童安全的決心。

文章來源: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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