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銷售額顯著偏低時,要調整補課營業稅
日期:107-01-26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A建設公司出售76戶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房地總成本約3.6億元,房屋、土地成本各為1.6億元及2億元,出售時簽訂之買賣合約書房屋、土地價款各為0.76億元及3.2億元,經國稅局按時價調整房屋之銷售額為1.7億元,補徵營業稅4百萬餘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之銷售額,於法有據,乃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及上訴審),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並無明定適用該條即排除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時,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及第43條第2項規定之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國稅局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之適用,基於法律優位原則,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營業人雖可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所訂之公式計算定著物之銷售額,惟稽徵機關如查得該銷售額顯較時價偏低,仍可參據時價調整其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
本件銷售房地總利潤近4千萬元,其中免稅土地享有鉅額利潤1.2億元,房屋卻分攤鉅額虧損8千萬元,足見申報房屋售價明顯偏低,又A公司對於房屋售價偏低之事實,無法提出正當合理之說明,是依法調增房屋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為防杜營業人「壓低銷售價格,逃漏營業稅」,營業稅法規定對於營業人申報銷售額顯不正常者,稽徵機關得參照有關資料予以核定補徵差額之營業稅,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01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尤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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