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57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265231號函
【要 旨】地上權設定登記不以登記時有地上物或租賃關係為要件
【內 容】
查台灣省政府來函所稱辦理地上權登記不以登記時有地上物存在,或對該土地有租賃關係為要件之意見,經核與民法物權關於地上權之規定,尚無不合。惟設定地上權首應符合民法第832條或土地法第102條之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57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265231號函
【要 旨】地上權設定登記不以登記時有地上物或租賃關係為要件
【內 容】
查台灣省政府來函所稱辦理地上權登記不以登記時有地上物存在,或對該土地有租賃關係為要件之意見,經核與民法物權關於地上權之規定,尚無不合。惟設定地上權首應符合民法第832條或土地法第102條之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
《第108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57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265231號函
分類: |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
標題: |
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出借人之租賃收入,這種情形扣費義務人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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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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