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狀登記用途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
央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建物所有權狀登記用途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
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1.惟如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
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出租除外)並有設立登記(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
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2.借款人如屬自然人者,上開「借款人本人」僅限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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