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符合第三類謄本申請資格?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
申請對象及範圍 |
1.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不動產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共有人 |
同一地( 建 )號之他共有人之謄本 |
2.依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或第824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 |
同一地( 建 )號之他共有人之謄本 |
3. 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919條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予 (a)基地所有權人->
(b)房屋所有權人-> |
(a)建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之謄本 (b)基地所有權人之謄本 |
4.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規定出售之耕地所有權人 |
同一地號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所有權人之謄本 |
5.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
同一公寓大廈所有權人之謄本 |
6.都市更新單元 (1) 所有權人 (2)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 (3)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 |
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謄本 |
7. 債權人 |
債務人之謄本 |
8.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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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之謄本 |
9.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認定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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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之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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