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用人出具承諾書申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設立稅籍可否受理釋疑

 土地占用人出具承諾書申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設立稅籍可否受理釋疑

 
稅目 房屋稅條例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七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全部在一章
法條 第7條(稅籍申報)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占用人出具承諾書申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設立稅籍可否受理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甲訴請占用人乙拆屋還地,乙始出具「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之承諾書,可否受理房屋設籍一案。

說明:

二、依本部69年10月29日台財稅第38975號函釋,略以: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為宜。

又針對未辦保存登記之舊有房屋申請設立稅籍,貴市政府(編者註:臺北市政府)66年9月19日府財二字第42500號函曾作成會商結論,准由房屋所有權人出具切結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以憑設籍。

本案主旨所述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在未拆除前,應有上揭2函之適用。

惟如所有人歸屬無法證明,在該房屋產權未確定前,暫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房屋稅,房屋稅稅籍紀錄表及房屋稅繳款書亦宜加註管理人或現住人等文字。

(財政部90/01/29台財稅第09004502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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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房屋稅條例函釋(示意圖)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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