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其列管期間無收益者房屋稅由繼承人負擔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其列管期間無收益者房屋稅由繼承人負擔

 
 
稅目 房屋稅條例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七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全部在一章
法條 第4條(徵收對象)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其列管期間無收益者房屋稅由繼承人負擔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其列冊管理期間之地價稅房屋稅,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

說明:

二、土地法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73條之1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又本部66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6740號函釋,略以: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已為民法第759條所規定。

從而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

是以,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既已無暫緩繳納賦稅之法令依據,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

(財政部89/05/09台財稅字第0890453056號函

#繼承房屋#繼承土地#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未辦繼承. 列冊管理(示意照)
未辦理繼承建物(示意照)

財政部房屋稅條例函釋(示意圖)

民法第759條(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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