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唸學堂/土地價款少拿也不行 韋女士被課300萬贈與稅並加罰一倍

2021-08-18 11:33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韋女士(化名)和黃先生(化名)共有土地,位於桃園高鐵站前,民國101年3月賣出,...

韋女士(化名)和黃先生(化名)共有土地,位於桃園高鐵站前,民國101年3月賣出,實得4.9億多元。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韋女士(化名)和黃先生(化名)共有土地,位於桃園高鐵站前,民國101年3月賣出,實得4.9億多元。

韋女士持分萬分之8,603,應該分得4.3億多元,但匯入帳戶只有3.9億多元。

北區國稅局發現,這少拿的3,015萬元是進了黃先生的帳戶,國稅局視為這是韋女士對黃先生的贈與,於是韋女士被核課贈與稅301.5萬元。

韋女士並沒有申報這筆贈與,國稅局認定漏報,罰所漏稅額一倍,罰款301.5萬元。

補稅加罰款共603萬元。 韋女士提起訴願,指出不是贈與。

黃先生分管的土地兩邊臨馬路,屬三角窗位置,土地價值比較高,雙方是按土地的經濟價值分錢。

但財政部沒有接受,財政部指出,韋女士和黃先生的共有土地並未分割,屬同一地號,同筆土地上的每坪公告現值都一樣,單位價值相同。駁回韋女士的訴願。

韋女士和黃先生共有的土地是在101年賣出,那時還沒有房地合一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只需繳交土地增值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地號的賣出總價是5.12億元,土地增值稅和仲介費計1,200萬元,信託帳戶管理費12.5萬元,實收總價款4億9,987.5萬元。

5.12億元-1,200萬元-12.5萬元=4億9,987.5萬元

按持分分配,韋女士應該分得4.3億多元。

4億9,987.5萬元× 8,603/10,000=4億3,004萬2,462元

但實際匯入韋女士帳戶的錢只有3億9,987萬5,000元,少了3,015萬元。

而黃先生帳戶應該實拿9,999萬2,538元,少的3,015萬元恰進了黃先生帳戶。

北區國稅局認定韋女士「無償」給了黃先生3,015萬元,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贈與的定義,核課韋女士贈與稅

韋女士101年的贈與免稅額已經用滿了,於是3,015萬元按10%稅率核課301.5萬元贈與稅。

韋女士的訴願提了兩點理由來舉證不是贈與,而是按經濟價值分配土地款。

(一)她持分大,想賣地,但黃先生認為地價還會漲不想賣。

買方的條件是一次購買全部持分,因此,她必須讓利以說服黃先生一起售地

(二)她和黃先生簽定土地分管契約,黃先生的持分雖小,但分管的地恰是一個三角窗的位置,兩邊都臨大馬路,而她分管的土地只有一邊臨馬路。

就土地價值來說,黃先生分管的土地比較值錢。

財政部也有兩點駁斥,財政部指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共同土地的持分逾三分之二者同意處分,就可以處分,無需徵得另外三分之一持分者的同意。

而韋女士的持分已超過三分之二,可以逕自處分,連同黃先生持分部分一併賣出,無需徵得黃先生同意。

另外,共有土地101年3月20日賣出,韋女士與黃先生於同年3月6日簽定共同出售同意書,3月12日簽定分管契約

也就是說,在共有的絕大部分時間並沒有分管土地

最終,財政部在去年駁回韋女士的訴願,支持北區國稅局開徵贈與稅。

(本文出處請點擊)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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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示意圖)

共有土地(20190104)示意圖

 

土地法34條之1第1-3項

土地法34條之1第4-6項

土地分管約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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