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解釋令-108年

1.有關以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繼續參加農保之納保對象

核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被保險人,除農地所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亦得繼續參加農保,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98年9月25日台內社字第0980173771號函及100年2月23日台內社字第100001074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2月13日農輔字第1080022223號令》


2. 有關河川公地實際耕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辦理方式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規定「...四、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稱農保),應填具申請表,並依第2條第1項各款資格條件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依此,農民如合法使用政府機關之農地,並檢具該政府機關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且符合農保審查辦法其他相關規定者,得申請參加農保。先予敘明。
基於保障實際耕作農民參加農保之權益,依下列方式辦理持有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的農民申請參加農保:
(一)農民持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該農會應函請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況勘查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農會、申請人及土地坐落之公所,並得請經濟部水利署之相關河川局、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協助辦理農地現況勘查相關事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況勘查結果函復農會,並副知申請人。投保農會依前述現況勘查結果及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農保審查作業。
(四)依本方式申請參加農保者,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但書,檢具第3條附件1所定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農會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本會107年9月7日農輔字第107002342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3月13日農輔字第1080022536號函》

3. 有關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疑義案
查104年9月15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增訂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者」得申請參加農保。107年3月14日於同款增訂第3目及第4目「養蜂農民」及「實際耕作者」得申請參加農保,均基於農保屬職域性社會保險,其農地合法使用權限及持有飼養蜂箱均以本人為限,另依水利法第91條之2規定,第78條之1規定之河川區域使用人經轉讓他人使用者,廢止其核准或許可。
依此,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申請參加農保者,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之規定申請參加農保,以使用許可書之「被許可使用人」本人為限。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4月24日農輔字第1080214329號函》

4.有關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之原住民,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得否持該土地設定之權利,準用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參加農保乙案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下稱山保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第1項第4款第1目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農保。…依據法務部104年3月19日法律字第10403503020號函略以,山保條例所稱地上權內涵,解釋上包含民法修正後,以種植竹木為目的之農育權。是以,取得農育權之原住民,得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參加農保。
至得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參加農保之原住民,係因農保審查辦法為保障原住民參加農保之權益,在其未無償取得所有權前之階段,特增訂該項規定,使其得依自有農地面積之規定參加農保,故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欲以該土地參加農保,亦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且其資格條件及農業用地面積尚須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等相關規定,始得申請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6月19日農輔字第1080220872號函》

5.有關農民健康保險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得否供申請人參加農保案
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申請人如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且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確為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則應以該等室內固定農業設施使用執照之實際面積為基準計算,如其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面積等相關規定者,自得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之規定,申請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6月27日農輔字第1080715417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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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函釋(示意照)

林業設施(示意圖)

農業設施(示意圖)

自然保育設施(示意圖)

農作設施(示意圖)

林業用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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