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價低於公告現值按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土地市價低於公告現值按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
#持分不動產#公設保留地#不動產節稅規劃#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