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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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新聞摘要 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其申報期限自法院指定之日起算,如依法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可於申報期限內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不受「6+3」個月申報期限的限制。

該局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聲明願不願意受遺贈,如此一來,遺產管理人根本無法在前述「6+3」個月期間內清點財產,正確申報遺產稅。

因此,財政部1984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65430號函釋規定,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以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之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以免遭處罰鍰或加徵利息。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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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示意圖)

遺產申報(示意圖)

民法第1179條(無人承認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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