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稅務 房屋自住條件有異動,須重新申請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2-21
房地稅務 房屋自住條件如有異動,須重新申請擇定
新聞摘要 房地稅務 房屋自住條件如有異動,須重新申請擇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提醒您,經核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倘若自住條件未變更,是不需要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但是自住條件若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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