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
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
臺北市防災型都更容積獎勵有多少?
根據內政部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如建築因耐震能力不足而危害公共安全,可以直接以原建築容積的1.3倍申請建築。
而新通過的臺北市防災型都更則是在滿足四項條件後,核給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30%的容積獎勵,四項條件分別是:結構安全、耐候減碳、都市減災、環境友善。
另外房屋若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或是符合其他獎勵和容積移轉條件,則可再增加容積獎勵。
一般情況都更各項獎勵加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兩倍,符合下列情況則可逕依都更審議會審議結果放寬,但不得再申請其他獎勵及容積移轉:
- 加計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已逾上限
- 加計海砂/輻射、更新獎勵後未逾上限,加計危險建物獎勵後逾上限
臺北市防災型都更同意比例
臺北市防災型都更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的同意比例,需要取得公劃地區75%、自劃地區80%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能申請。
臺北市防災型都更申請資格
臺北市防災型都更適用範圍及對象有以下四點:
- 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同意比率應符合都更條例第37條)
- 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 屬合法建築物(領有使照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或簡化認定)
-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評或詳評,評估結果ID值小於0.35之建築物或民國63年2月15日前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但仍然需要做耐震初評,才能取得〈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項目的容積獎勵)
- 建築物所有權人1/2以上同意書和委任書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區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會議紀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防災型都更申請流程是什麼?
- 建築物需先經過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評或詳評結果ID值小於0.35
- 將都市更新範圍內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一同送於公家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防災型都更
- 實施者須在都更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1年內申請建造執照,預期將失去效力
臺北市防災型都更與一般都更的差別為何?
審議流程及受理期限
審議時程比照168專案
‧事業計畫180日工作天
‧事業併送權利變換計畫240日工作天
受理期限
應自計畫發布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內政部定義為『危險建築物』
1.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
2.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
!民國63年前建築物法規沒有抗震要求
★若是您居住的房屋是63年以前建築完成的,當時法規沒有禁用海砂及耐震要求的,相對性的居安風險增高,左鄰右舍大家改建意願非常強烈的話,歡迎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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