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共同繼承房產後 注意贈與時機與房地合一新舊制差別 以免漏報稅遭罰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9/09 20:46文/記者林耀文
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各共有人可能因取得原因、時點不同,各自適用房地交易新、舊稅制,造成申報義務與稅負差異大不同。
阿明與弟弟阿寶手足情深,十多年前共同繼承母親留下的高雄市區一筆房地遺產後,近期阿明打算前往國外經商發展,弟弟阿寶則於去年已將該筆房地的繼承一半持分,贈與兒子小新,阿明即說服小新將該筆房地去年售出後,小新得知大伯交易該筆土地屬於舊制免稅,誤認個人也可適用,因此即未申報房地合一稅,沒想到日前接獲國稅局補稅通知單與罰單,才知這下事情大條,必須繳納高達45%的房地合一稅!
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各共有人可能因取得原因、時點不同,各自適用房地交易新、舊稅制,造成申報義務與稅負差異大不同,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尤其是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凡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交易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各共有人取得之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或時點不同,應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新稅制,正確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稅務專家分析本案例,因阿明、阿寶於100年間共同繼承其母遺留的高雄市區A房地,各繼承土地持分1/2。阿寶於112年將房地持分1/2贈與給兒子小新,而阿明及小新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
因阿明出售之土地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阿寶的兒子小新是於105年以後(112年)受贈取得,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又因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
小新因誤解其與土地共有人大伯阿明之課稅方式均同屬舊制免納房地合一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被補徵稅額外,並遭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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