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復由稽徵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之處理

 
稅目 稅捐稽徵法
法令彙編版本 八十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章稽  徵
法條 第24條(稅捐保全)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復由稽徵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之處理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之不動產,因欠繳稅捐,復由稅捐徵稽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請照說明二處理。

說明:

二、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67.1.21.台67函民字第○○五八二號函表示意見如次:(一)經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之不動產,稅捐稽徵機關復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禁止移轉或設定負擔之登記,或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設定負擔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復通知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之登記者,地政機關均宜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執行法院及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應即將債務人欠繳稅捐金額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如其稅捐金額尚未確定者,應由執行法院予以提存。

(二)該不動產嗣後如經執行法院拍賣、移轉所有權時,地政機關應於接獲執行法院囑託塗銷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函後,同時塗銷依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所為之禁止處分、設定負擔登記。

(三)該不動產之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嗣後經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者,地政機關除依該執行法院囑託函辦理塗銷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外,不影響依稅捐機關通知所為之禁止處分、設定負擔登記。

(內政部67.2.22.台內地字第七七三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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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捐稽徵法函釋(示意圖)

限制登記(示意圖)

禁止處分(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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