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絲來電詢問:繼承一棟房屋,產權持分為1/3;登記公同共有,可以出售嗎?

Q:先生遺留有一棟持分1/3的房屋產權,我與2個女兒登記為公同共有;現今想出售,但有一個女兒不想賣,請問可以

出售嗎?

A: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者,得依土地法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依多數決為之!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房屋持分#危老重建#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房地產問問(示意圖)

公同共有房屋(示意圖)

 

土地法34條之1第1-3項

土地法34條之1第4-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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