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與第2項執行疑義及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建議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7-29

內政部111.07.26營署建管字第111005509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7月8日新北工寓字第1111276007號函辦理。

二、有關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應如何處理1節,本部94年4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40082771號函已明示,有關建築物原有外牆未拆除,僅在陽台上加裝鐵鋁窗或氣密窗,已涉有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惟應否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應就個案實際情形,依前揭建築法及貴府所定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等相關規定,本於職權審慎評估檢討辦理,惟建築物要非符合建築法第9條規定之建造行為,自不得要求請領建造執照,合先敘明。

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規定「防墜設施」之設置原則1節,依本部106年4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1060805317號函已分別明示,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本部於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頒「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以下簡稱本設置原則)規定,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

本設置原則係屬本條例第8條第2項「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之認定標準。惟倘未依原則之圖例設置者,是否符合本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之防墜設施,應視「有無妨礙逃生避難,能否保障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生命安全,減少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墜樓意外發生,是否突出外牆面之情形」由貴府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四、有關如防墜設施設置方式有違反本條例第8條第2項「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情事時,如何處理1節,如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違反本條例第8條第2項「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情事時,貴府得要求另以適當方式設置,本條例尚無明定罰則。

五、另本設置原則第2點所載:「設置於外牆開口部之防墜設施:(一)水平式推拉窗戶:......(二)上下推拉式窗戶:......(三)外推式窗戶:......」上所稱窗戶型式均係原有設施,尚非於外牆開口部得再設置水平式推拉窗戶、上下推拉式窗戶或外推式窗戶等,特此敘明。

六、至有關建議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貳、本文第二條七內容與本條例第8條第2項現行規定不合1節,本署將儘速另案辦理修正事宜。

發布日期:2022-07-2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1.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2.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3.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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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示意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1-2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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