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扣除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繼承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扣除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財政部90/05/02台財稅第090045289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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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1至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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