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107-01

日期:107/01/09

文號:農授水保字第1061858992號

主旨:有關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規定之宜林地「應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其中林木種類增列箭竹,請查照。

說明:

一 、 依據106年度「強化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檢討座談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決議及本會林務局106年8月28日林造字第1061661148號函辦理。

二 、 本會林務局於106年8月28日以林造字第1061661148號函說明,有關林業用地之土地種植箭竹,得視為林業使用或符合林業用地之使用;爰此,針對本會99年4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758號函,予以補充。

正本: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坡地調查科、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坡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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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函釋(示意照)

林業設施(示意圖)

林業用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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