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函釋內容
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之利息,應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財政部74/10/19台財稅第237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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