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怠於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釋疑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4章 稽徵程序
法條 第23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遺產管理人怠於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準此,遺產管理人依規定辦理遺產稅之申報期間,自法院指定之日即已起算,其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申請延期申報但未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雖無從依據本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65430號函及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釋規定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惟尚不發生遺產管理人不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遺產稅申報期間即無從起算之情形。

為有效處理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報遺產稅,請各稽徵機關輔導遺產管理人依規定期限申報或辦理延期申報,並提示其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三、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其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依前開函釋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申請延期申報時,尚未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應酌定延長期限並請其於延長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其於期限內辦理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四、經輔導後遺產管理人仍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債權人於上開期限後代位申報遺產稅者,稽徵機關得予受理。(財政部96/02/27台財稅字第09604513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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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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