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屬於銷售額應報繳營業稅

日期:107-07-05

資料來源: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買方如延遲付款,賣方有依買賣合約對買方加收利息時,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但賣方收取遲延利息要不要開立發票,仍讓營業人感到疑惑。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屬於前述稅法規定之銷售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收取價額外的一切費用,都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遭受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許淑貞 06-7230284轉300


#北台灣持分不動產買賣#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用心.創新.專業】

財政部營業稅法函釋(示意圖)

arrow
arrow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