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是否有必要成立管理委員會?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仍應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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