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是否有必要成立管理委員會?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仍應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本文出處


#中古屋買賣-高仕不動產

 #透天厝#共有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3-4項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高仕不動產 的頭像
    高仕不動產

    高仕不動產部落客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