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人戶外活動需求 有條件放寬土地低度利用

上版日期:111-09-01 00:00

發布單位:地政司   

為配合交通部輔導小型露營場土地合法化,本部已於今(111)年7月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在低度利用前提下,未來1公頃以下的小型露營場,於農牧用地可有條件設置10%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管理室,但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至林業用地僅可設置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

而且露營場都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等19種環境敏感地區,以兼顧國土保育安全。   

另因應教育部發展無動力飛行運動產業,也一併有條件放寬丙種建築農牧林業遊憩用地,可設置無動力飛行運動設施,提供國人更多元的戶外活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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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資源使用彈性(示意圖)

 

山坡地開發(示意照)

保護區都市計畫(示意圖)

林業用地(示意圖)

休閒用地(示意圖)

山坡地保育區(非都市土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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