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登記後經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調解書免貼印花喔!
土地買賣登記後經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調解書免貼印花喔!
更新日期:111-10-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近日王小姐來電詢問,最近把土地賣給陳先生,辦妥移轉登記後,陳先生反悔不願支付尾款,雙方已取得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意將土地歸還予王小姐,準備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請問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書立向主管機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因此該調解書,非屬上述規定性質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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