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購入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不能申請重購退稅#房地產買賣#持分房

 

臺北市政府日前作成1件有關土地增值稅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某民眾出售所有之自用住宅土地後,又向配偶購入兩人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持分,並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稅額。經稅捐稽徵處查得,該民眾取得之重購土地僅增加自用住宅用地之持分,與土地稅法第35條立法意旨不符,乃否准其申請。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立法意旨係因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予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本案該民眾購入重購土地僅增加原自用住宅用地之權利範圍,並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稅捐稽徵處否准其退稅申請,並無違誤。
 
  法務局提醒民眾應注意重購退稅相關法規規定及其立法意旨,以保障自身權益。

來源: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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