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用地移轉 仍須繳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規定,既成道路用地移轉時,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有的既成道路用地,移轉給他人時,必須視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決定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指出,移轉的既成道路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的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強調,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若要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兩大條件: 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可視為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的移轉行為,依法得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來源: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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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道路用地(示意圖)

公設保留地(示意圖)

以「市地重劃」取得公設地「土增稅」(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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