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脫產行為」?

 

 

案例:
  甲於94年1月1日借給某乙10萬元,乙開了一張96年1月1日到期之本票給甲,本票到期後,乙並未還返十萬元,並將原有房子在96年2月出售給丙,現名下已無任何財產。請問甲有辦法查封扣押該原本屬於乙的房子嗎?
參考意見:
 

  任何人均只以自己的財產償還自己的債務,因此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也只能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為查封扣押乃當然之理。於是就常常發生債務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將名下的財產移轉給他人的「脫產行為」。針對該行為,法律為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2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所以,如果債務人將名下的房子無償贈送給他人,債權被損及的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的房屋贈與契約以及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物權行為。一旦被撤銷之後,房屋就回歸到原來出賣人身上。如果該房屋是以有償方式的賣給另一個人的話,在債務人明知有損於債權,且買受人亦明知該買賣是為了脫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房屋買賣契約和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在有償的情況下,因為涉及市場之交易安全,在要件上比起純粹受益的無償行更為嚴格。所以,本案例應視丙是否知道乙出售房子之行為為有害及甲的債權,如是,則甲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房屋買賣契約及移轉行為,當該買賣契約經法院撤銷後,該房屋即恢復為乙所有,甲即可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文章來源:新北市政府

民法物權編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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