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可否採分期協議價購方式辦理
發布日期:1999-09-23
內政部88.9.23台內營字第八八○八八五六號函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五點及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
準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依上開規定意旨,以協議價購分期分區闢建方式辦理,尚無不可。
惟為避免影響原規劃設計公共設施之機能,宜就該公園用地作整體之規劃設計,再依整體規劃設計分期分區取得闢建。
最後更新日期: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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