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年內分次贈與財產總值在免稅額220萬以下,可免申報贈與稅
日期:107-01-31
資料來源:財政部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106年度分次贈與其名下存款200萬元予其子及兄長,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及25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依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舉例來說,李先生106年1月贈與名下存款100萬元予其子,同年4月贈與名下存款100萬元予其兄,截至106年4月贈與總值為200萬元,尚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可免申報。
若李先生106年12月再度贈與名下存款100萬元予其父,此時同一年內贈與總值達300萬元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其應於106年12月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連同106年1、4月贈與事實合併申報。
故106年度贈與總額為300萬減除免稅額220萬後課稅贈與淨額為80萬,按稅率10%課徵贈與稅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若贈與標的物移轉需要辦理產權登記者,例如:房屋、土地或股票等,因產權登記機關於辦理移轉登記時需要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使贈與價值未超過免稅額,仍應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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