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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71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32419號函
【要 旨】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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