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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分割共有物」判例、判決、裁判書彙編/解釋彙編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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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字第 65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字第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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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19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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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724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要旨: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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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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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926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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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之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皆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0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決議:

共有物協議分割裁判分割,皆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而協議分割契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方能有效成立,並須全體共有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性質上為不可分,故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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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擬於繼承登記前先申請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標示分割,再辦理分割登記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242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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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農舍於未解除套繪管制前,不能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48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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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所適用之登記原因

內政部釋示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所適用之登記原因1案

函釋重點:

一、遺產未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非因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始為公同共有,是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仍為遺產,繼承人就遺產協議申辦分割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應依繼承人之申請,其以協議申辦遺產分割登記者,得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內政部86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8606128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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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7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要旨: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 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僅分割方法採行變價分割時,因於該判決確定時,不當然發生共有物變賣之效果,共有物之所有權主體尚未發生變動,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應延至變賣完成時消滅而已。而分管契約既經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而消滅,共有物之用益及管理回復原來之關係,除非經共有人協議或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為決定,共有人不得任意占有使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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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7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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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

【最高法院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院長提議:

甲與乙共有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惟甲、 乙二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甲乃訴請法院分割, 法院在該分割共有物之訴中, 其分割方法是否可併用原物分割價金分配兩者, 抑僅可選擇原物分割或僅價金分配兩者之一?有甲、乙二說:

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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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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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再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再字第31號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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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時,分管契約即生終止效力,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上所興建之房屋,於共有關係消滅時,即無繼續占用土地之權源

最高法院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暨裁判全文

 (判解新訊)

 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時,分管契約即生終止效力,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上所興建之房屋,於共有關係消滅時,即無繼續占用土地之權源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9 號(裁判書全文)

按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 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 825 條定有明文。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以前,固得約定範圍而使用之,但此項分管行為,不過暫定使用之狀態,與消滅共有而成立嶄新關係之分割有間,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故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時,先前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即生終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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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703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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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837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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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24、824-1條共有物分割,其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之相關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4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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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判決准予分割,並定其分割方法,當事人對於所定分割方法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訴之全部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決議日期: 民國 73 年 02 月 28 日

決議:

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即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定其分割方法, 毋庸為准予分割之諭知,不可將之分為「准予分割」及「定分割方法」二 訴。故如當事人對於「定分割方法」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 (准予分割及定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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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2676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分割共有物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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