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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拆屋還地』裁判要旨、判例、判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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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88年台上字第404號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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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買違章建築(未合法登記),土地是祭祀公業的,地價稅每年我在繳,請問祭祀公業現在要告我拆屋還地、不當得利,會成立嗎?

A:

一、拆屋還地會成立嗎?

 1. 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當定著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沒有任何使用權源而構成無權占有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 767 、 179 、 184 條等規定,請求定著物所有權人拆屋還地。

2.占有人需自行舉證其有合法占有權源: 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裁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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